2020年2月19日星期三

臨時工能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企業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幫勞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新北臨時工而臨時工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在工作中受傷了,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問:企業沒給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給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企業該給予工傷待遇嗎?
  答:用人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臨時工就其損傷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臨時工所在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高雄臨時工據此,企業支付臨時工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
  法律快車知識:
  工傷待遇概念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項目的多少,台北臨時工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複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複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12項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以下項目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准的全部費用;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評殘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台北粗工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准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複性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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