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9日星期三

非全日制用工權利 遼寧最低工資不低於3元/小時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非全日制用工所享權利作出規定
  昨日,隨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通知的下發,非全日制用工這一新名詞從此進入人們的視野。根據該通知規定,高雄臨時工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享有多項勞動權利。據悉,這些規定將從8月1日起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
  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王恩州處長說,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工資:每小時不能低於3元
  通知規定,全省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不得低於3元。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台北臨時工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每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
  社保:用人單位須繳工傷險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按照自由職業者的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含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條款的,應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法繳納參保;勞動合同中未含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條款的,台北粗工勞動者應按照當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以個人身份參保。
  用人單位應當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保障:不簽合同可舉報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無故拖延或不訂立勞動合同的;台北人力派遣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提供必要勞動保護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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